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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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380號聲請人泓凱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宗 聲請人因證券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380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棨鴻輪船股份│泓凱機電有│陽信商業銀│000000000000│668,800元│107年12月13日│AG0000000││││有限公司陳│限公司│行平等分行││││││││ 勇仲 ││││││││├──┼──────┼─────┼─────┼──────┼────────┼───────┼──────┼───┤│002│棨鴻輪船股份│泓凱機電有│陽信商業銀│000000000000│111,600元│107年11月14日│AG0000000││││有限公司陳│限公司│行平等分行││││││││勇仲││││││││└──┴──────┴─────┴─────┴──────┴────────┴───────┴──────┴───┘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