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8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8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8844號債權人 張鳳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文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張文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三、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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