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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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1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能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能居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能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共4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分別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又查附表編號1及2、編號3及4所示之罪,業經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6月確定,有各該判決及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是本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及2,與編號3及4所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之總和。而本院考量受刑人就附表所為犯行之犯罪罪名、行為時間、犯罪手法等情,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7年07月18日│107年08月23日│107年05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396號│字第1796號│字第1472、1473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310│107年度嘉簡字第1642│107年度嘉簡字第1425││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7年09月18日│107年11月29日│107年10月22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310│107年度嘉簡字第1642│107年度嘉簡字第1425││判決││號│號│號││├────┼──────────┼──────────┼──────────┤││判決│107年10月09日│107年12月17日│107年11月12日│││確定日期││││├───┴────┼──────────┼──────────┼──────────┤││1、嘉義地檢107年度執│1、嘉義地檢108年度執│1、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備註│字第4628號。│字第489號。│字第5354號。│││2、編號1、2經本院109│2、編號1、2經本院109│2、編號3、4經定應執│││年度聲字第167號裁│年度聲字第167號裁│行有期徒刑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月。││└────────┴──────────┴──────────┴──────────┘┌────────┬──────────┬──────────┬──────────┐│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7年7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472、1473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425││││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22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425││││判決││號││││├────┼──────────┼──────────┼──────────┤││判決│107年11月12日│││││確定日期││││├───┴────┼──────────┼──────────┼──────────┤││1、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備註│字第5354號。│││││2、編號3、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