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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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7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景文 訴訟代理人 蔡思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莊惠如┌──────────────────────────────────────────────────────┐│附表:公示催告:99年度司催字第2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陽來森│華南銀行臺東分行│99年6月5日│45,000元│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