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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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瑞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瑞鐘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264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俱係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見110年度偵字第22642號卷第49至51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現金新臺幣750元,係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110年度偵字第22642號卷第19頁),並將該等款項交警扣押,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見110年度偵字第22642號卷第81至85頁)附卷可憑,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部分金額係員警因蒐證支付予被告費用,依刑法第38條之3規定意旨,仍不影響權利人原來可以主張之權利)。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鄒秀珍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蛋黃哥商標圖樣之貼紙120件2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等商標圖樣之鑰匙圈吊飾1件(員警蒐證購得)3現金(新臺幣)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