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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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5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建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建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蘇建維①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03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②又因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經本院以102年度交訴字第8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子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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