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菁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前二年,聲請人每月薪資證明文件(不得僅提出存摺),另民國102年9月迄今在康曦通運每月薪資單。
㈡生活費用支出之單據,例如:發票、繳費收據...等。並說明
何以每月租金、電話網路費、其他雜支分別高達新臺幣(下同)8,000元、1,700元、1,500元?尤其聲請人單身何以需承租每月8,000元之房屋?㈢聲請前二年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㈣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請敘明其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與契約內容。
㈤聲請人應提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包含自己、父母、兄弟姊妹。㈥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自己、其父母 徐長興游玉雪 100年、
101、10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㈦聲請人應自行向銀行公會及各債權銀行申請後提出曾經協商過之所有資料。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邱仲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