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7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17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72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聖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承翰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81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林聖明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參佰伍拾玖元之物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林聖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8年6月3日前之某日,在其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住處內,徒手竊取其母親 林黃幸蘭 所有放置在音響櫃上方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1張(卡號:5148********8196號,詳卷)得手。
二、林聖明明知上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係表彰持卡人即林黃幸蘭與發卡銀行間辨識身分之用,並作為發卡銀行允許持卡人以信用卡刷卡程序,向特約商店完成信用交易之憑藉,非經持卡人同意,他人不得擅以持卡人之名義,利用信用卡之卡號與特約商店完成消費交易,詎林聖明竊得上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後,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1至91所示時間,在如附表編號1至91所示特約商店,持上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陸續以假冒為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持卡人,致該等店員陷於錯誤,同意林聖明刷卡消費,或以利用自助加油無須於簽帳單簽名或鍵入密碼之便,將該信用卡插入自助加油機收費設備上之刷卡槽內感應以購買油品,致該收費設備連線至發卡銀行後,誤認林聖明係有正當使用權源之持卡人刷卡消費之方式(自助加油部分,如附表編號16、23、27、30、32、38、41、44、47、50、55、61、62、67、78、79、82、84所示),接續刷卡消費如附表編號1至91所示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43,359元,進而獲得該等店員交付之商品或取得油品。嗣於108年7月21日下午1時許,因林黃幸蘭收到上開信用卡帳單,發覺遭人盜刷,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林黃幸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查本案被告林聖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本案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自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黃幸蘭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109年度偵字第6811號卷【下稱偵卷】第19頁至第21頁),並有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帳單、歷史消費明細表及刷卡簽單等件附卷可稽(見偵卷第27頁至第29頁、第49頁至第51頁、第53頁至第59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則係犯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之1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二所載刷卡自助加油部分,亦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固有未洽,惟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本院已當庭告知被告上開變更後之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罪名,已保障被告防禦權,本院自得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91部分,係持同一告訴人信用卡盜刷消費,在密接之時、地,遂行同一計畫之犯行,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單獨評價,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評價為包括之一行為,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又被告係以一接續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所犯上開竊盜罪、詐欺取財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非無謀生能力,不思以己力謀取財物,反任意竊取其母親之信用卡,復持所竊得之信用卡盜刷消費,其所為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考量其有極重度障礙之身心狀況乙情,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1份附卷可參(見偵卷第39頁),參以其素行、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暨盜刷所獲財物之價值,及被告犯後迄今尚未能與告訴人、被害人國泰世華銀行達成和解或取得諒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於辯護人雖請求給予緩刑之宣告云云,惟查被告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然被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取得渠等諒解,業如前述,又本院考量其個人狀況及綜參其他量刑因素,而予以宣告如主文所示之刑,已屬從寬,復查無何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予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一)被告就犯罪事實二部分,接續持上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盜刷所得如附表編號1至91所示價值共計143,359元之物品,屬被告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或被害人,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所犯該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至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部分,所竊得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業經放置住處原處,且告訴人亦已剪卡丟棄乙節,業據告訴人於警詢時陳明在案,故該信用卡既已不復存在,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
339條之1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奇孟偵查起訴,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李宇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日期│特約商店名稱│消費金額│備註│││(起訴書均誤載││(新臺幣)││││為109年,應予││││││更正)││││├───┼───────┼───────┼──────┼────────┤│1│108年6月3日│太興商行│21元││││某時許││││├───┼───────┼───────┼──────┼────────┤│2│108年6月3日│太興商行│50元││││某時許││││├───┼───────┼───────┼──────┼────────┤│3│108年6月3日│太興商行│39元││││某時許││││├───┼───────┼───────┼──────┼────────┤│4│108年6月3日│中油三峽站│190元││││某時許││││├───┼───────┼───────┼──────┼────────┤│5│108年6月3日│中油三峽站│279元││││某時許││││├───┼───────┼───────┼──────┼────────┤│6│108年6月4日│太興商行│180元││││某時許││││├───┼───────┼───────┼──────┼────────┤│7│108年6月4日│統一超商福峽店│104元││││某時許││││├───┼───────┼───────┼──────┼────────┤│8│108年6月4日│太興商行│118元││││某時許││││├───┼───────┼───────┼──────┼────────┤│9│108年6月4日│太興商行│190元││││某時許││││├───┼───────┼───────┼──────┼────────┤│10│108年6月5日│頂好超市│474元││││某時許│WELLCOME光明店│││├───┼───────┼───────┼──────┼────────┤│11│108年6月6日│頂好超市│202元││││某時許│WELLCOME光明店│││├───┼───────┼───────┼──────┼────────┤│12│108年6月6日│頂好超市│111元││││某時許│WELLCOME光明店│││├───┼───────┼───────┼──────┼────────┤│13│108年6月6日│統一超商福峽店│128元││││某時許││││├───┼───────┼───────┼──────┼────────┤│14│108年6月6日│統一超商福峽店│40元││││某時許││││├───┼───────┼───────┼──────┼────────┤│15│108年6月6日│統一超商福峽店│85元││││某時許││││├───┼───────┼───────┼──────┼────────┤│16│108年6月6日│台亞三峽站(自│72元││││某時許│助加油區)│││├───┼───────┼───────┼──────┼────────┤│17│108年6月7日│頂好超市│541元││││某時許│WELLCOME光明店│││├───┼───────┼───────┼──────┼────────┤│18│108年6月7日│永錡保安加油站│70元││││某時許│股份有限公司│││├───┼───────┼───────┼──────┼────────┤│19│108年6月7日│全家便利超商樹│64元││││某時許│林新中店│││├───┼───────┼───────┼──────┼────────┤│20│108年6月8日│統一超商橫溪店│71元││││某時許││││├───┼───────┼───────┼──────┼────────┤│21│108年6月8日│統一超商橫溪店│185元││││某時許││││├───┼───────┼───────┼──────┼────────┤│22│108年6月8日│統一超商橫溪店│80元││││某時許││││├───┼───────┼───────┼──────┼────────┤│23│108年6月8日│台亞三峽站(自│50元││││某時許│助加油區)│││├───┼───────┼───────┼──────┼────────┤│24│108年6月9日│中油三峽站│202元││││某時許││││├───┼───────┼───────┼──────┼────────┤│25│108年6月9日│統一超商峽光店│45元││││某時許││││├───┼───────┼───────┼──────┼────────┤│26│108年6月9日│統一超商福峽店│104元││││某時許││││├───┼───────┼───────┼──────┼────────┤│27│108年6月9日│台亞三峽站(自│34元││││某時許│助加油區)│││├───┼───────┼───────┼──────┼────────┤│28│108年6月10日│統一超商福峽店│111元││││某時許││││├───┼───────┼───────┼──────┼────────┤│29│108年6月10日│統一超商福峽店│74元││││某時許││││├───┼───────┼───────┼──────┼────────┤│30│108年6月10日│台亞三峽站(自│38元││││某時許│助加油區)│││├───┼───────┼───────┼──────┼────────┤│31│108年6月11日│頂好超市│665元(起訴││││某時許│WELLCOME光明店│書誤載為38元││││││,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32│108年6月11日│台亞三峽站(自│39元(起訴書││││某時許│助加油區)│誤載為665元││││││,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33│108年6月12日│統一超商福峽店│299元││││某時許││││├───┼───────┼───────┼──────┼────────┤│34│108年6月12日│統一超商福峽店│269元││││某時許││││││││││├───┼───────┼───────┼──────┼────────┤│35│108年6月13日│統一超商福峽店│57元││││某時許││││├───┼───────┼───────┼──────┼────────┤│36│108年6月13日│統一超商福峽店│45元││││某時許││││├───┼───────┼───────┼──────┼────────┤│37│108年6月13日│統一超商福峽店│180元││││某時許││││├───┼───────┼───────┼──────┼────────┤│38│108年6月13日│台亞三峽站(自│39元││││某時許│助加油區)│││├───┼───────┼───────┼──────┼────────┤│39│108年6月14日│統一超商福峽店│252元││││某時許││││├───┼───────┼───────┼──────┼────────┤│40│108年6月14日│統一超商福峽店│429元││││某時許││││├───┼───────┼───────┼──────┼────────┤│41│108年6月14日│台亞三峽站(自│29元││││某時許│助加油區)│││├───┼───────┼───────┼──────┼────────┤│42│108年6月15日│統一超商福峽店│549元││││某時許││││├───┼───────┼───────┼──────┼────────┤│43│108年6月15日│統一超商福峽店│259元││││某時許││││├───┼───────┼───────┼──────┼────────┤│44│108年6月15日│台亞三峽站(自│37元││││某時許│助加油區)│││├───┼───────┼───────┼──────┼────────┤│45│108年6月16日│統一超商福峽店│225元││││某時許││││├───┼───────┼───────┼──────┼────────┤│46│108年6月16日│統一超商福峽店│401元││││某時許││││├───┼───────┼───────┼──────┼────────┤│47│108年6月16日│台亞三峽站(自│49元││││某時許│助加油區)│││├───┼───────┼───────┼──────┼────────┤│48│108年6月17日│統一超商福峽店│99元││││某時許││││├───┼───────┼───────┼──────┼────────┤│49│108年6月17日│統一超商福峽店│224元││││某時許││││├───┼───────┼───────┼──────┼────────┤│50│108年6月17日│台亞三峽站(自│39元││││某時許│助加油區)│││├───┼───────┼───────┼──────┼────────┤│51│108年6月18日│頂好超市│125元││││某時許│WELLCOME光明店│││├───┼───────┼───────┼──────┼────────┤│52│108年6月18日│頂好超市│260元││││某時許│WELLCOME光明店│││├───┼───────┼───────┼──────┼────────┤│53│108年6月18日│頂好超市│492元││││某時許│WELLCOME光明店│││├───┼───────┼───────┼──────┼────────┤│54│108年6月18日│頂好超市│421元││││某時許│WELLCOME光明店│││├───┼───────┼───────┼──────┼────────┤│55│108年6月18日│台亞三峽站(自│37元││││某時許│助加油區)│││├───┼───────┼───────┼──────┼────────┤│56│108年6月19日│中油三峽站│855元││││某時許││││├───┼───────┼───────┼──────┼────────┤│57│108年6月20日│統一超商芳榮店│459元││││某時許││││├───┼───────┼───────┼──────┼────────┤│58│108年6月20日│統一超商芳榮店│529元││││某時許││││├───┼───────┼───────┼──────┼────────┤│59│108年6月20日│美廉社三峽白雞│365元││││某時許│店│││├───┼───────┼───────┼──────┼────────┤│60│108年6月21日│全家便利超商三│128元││││某時許│峽金同店│││├───┼───────┼───────┼──────┼────────┤│61│108年6月21日│台亞三峽站(自│64元││││某時許│助加油區)│││├───┼───────┼───────┼──────┼────────┤│62│108年6月21日│台亞三峽站(自│43元││││某時許│助加油區)│││├───┼───────┼───────┼──────┼────────┤│63│108年6月21日│美廉社三峽白雞│716元││││某時許│店│││├───┼───────┼───────┼──────┼────────┤│64│108年6月21日│美廉社三峽白雞│123元││││某時許│店│││├───┼───────┼───────┼──────┼────────┤│65│108年6月22日│台灣大哥大三峽│5,990元││││某時許│中正特約門市│││├───┼───────┼───────┼──────┼────────┤│66│108年6月23日│全家便利超商三│745元││││某時許│峽金同店│││├───┼───────┼───────┼──────┼────────┤│67│108年6月23日│台亞三峽站(自│81元││││某時許│助加油區)│││├───┼───────┼───────┼──────┼────────┤│68│108年6月23日│全家便利商店三│295元││││某時許│峽峇里店│││├───┼───────┼───────┼──────┼────────┤│69│108年6月23日│統一超商歌德店│207元││││某時許││││├───┼───────┼───────┼──────┼────────┤│70│108年6月23日│全家便利商店三│183元││││某時許│峽金寶店│││├───┼───────┼───────┼──────┼────────┤│71│108年6月24日│頂好超市│1,477元││││某時許│WELLCOME光明店│││├───┼───────┼───────┼──────┼────────┤│72│108年6月24日│源榮車業行│4,400元│在簽帳單簽名欄上│││上午11時54分許│││簽署「林聖明」│├───┼───────┼───────┼──────┼────────┤│73│108年6月24日│全家便利商店三│340元││││某時許│峽金同店│││├───┼───────┼───────┼──────┼────────┤│74│108年6月25日│家樂福北大店3C│18,980元│在簽帳單簽名欄上│││晚間6時35分許│││簽署「林聖明」│├───┼───────┼───────┼──────┼────────┤│75│108年6月25日│家樂福北大店3C│15,040元│在簽帳單簽名欄上│││晚間6時24分許│││簽署「林聖明」│├───┼───────┼───────┼──────┼────────┤│76│108年6月25日│統一超商萬誠店│798元││││某時許││││├───┼───────┼───────┼──────┼────────┤│77│108年6月25日│台灣大哥大台北│28,900元││││某時許│三峽營運處│││├───┼───────┼───────┼──────┼────────┤│78│108年6月26日│台亞三峽站(自│74元││││某時許│助加油區)│││├───┼───────┼───────┼──────┼────────┤│79│109年6月27日│台亞三峽站(自│69元││││某時許│助加油區)│││├───┼───────┼───────┼──────┼────────┤│80│108年6月27日│統一超商芳榮店│907元││││某時許││││├───┼───────┼───────┼──────┼────────┤│81│108年6月27日│統一超商芳榮店│528元││││某時許││││├───┼───────┼───────┼──────┼────────┤│82│108年6月28日│台亞三峽站(自│57元││││某時許│助加油區)│││├───┼───────┼───────┼──────┼────────┤│83│108年6月28日│ 萊爾富 超商三峽│329元││││某時許│紫微店│││├───┼───────┼───────┼──────┼────────┤│84│108年6月29日│台亞三峽站(自│49元││││某時許│助加油區)│││├───┼───────┼───────┼──────┼────────┤│85│108年6月29日│統一超商芳榮店│229元││││某時許││││├───┼───────┼───────┼──────┼────────┤│86│108年6月29日│統一超商芳榮店│482元││││某時許││││├───┼───────┼───────┼──────┼────────┤│87│108年6月30日│統一超商峽光店│557元││││某時許││││├───┼───────┼───────┼──────┼────────┤│88│108年6月30日│統一超商綠洲店│328元││││某時許││││├───┼───────┼───────┼──────┼────────┤│89│108年6月30日│遠傳電信三峽民│29,880元│在簽帳單簽名欄上│││晚間7時23分許│生門市││簽署「林聖明」│├───┼───────┼───────┼──────┼────────┤│90│108年7月4日│全國電子三峽店│500元││││某時許││││├───┼───────┼───────┼──────┼────────┤│91│108年7月4日│全國電子三峽店│19,180元│在簽帳單簽名欄上│││晚間6時15分許│││簽署「林聖明」│├───┼───────┴───────┼──────┼────────┤││合計│143,3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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