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4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日至同月十八日,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一九○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於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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