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國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紀字牟 被上訴人即被告集揚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燦 被告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5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2,907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