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89號原告 蔡麗雲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 律師被告 高慶松
阮氏星 高林明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雅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遷讓門牌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建物,並主張被告占用上開建物獲有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相當租金利益,故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以年息10%反推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40萬元(20000×12×10=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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