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五八號
附民原告甲○○附民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一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
㈡陳述:被告乙○○於八十九年十月五日上午八時二十五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
—七五九六號自小客車,沿台北市○○路北往南方像行駛,途經長安西路口時,佔用內側左轉專用車道,至與原告甲○○所騎乘車牌號碼000—四六九號機車發生擦撞,原告因此人車倒地,受有左側股骨頭骨折之傷害。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伍拾萬元整,賠償醫療費用及精神上損害賠償。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昆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