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4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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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0二號
原告乙○○
送達代收人林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侯志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劉昌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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