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四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高明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玉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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