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26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蔡嘉琪 相對人 鄭義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6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信用卡契約等三項,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11月17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即於103年11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290萬元,借款期限為自103年11月25日起至123年11月25日止,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借款人自112年8月25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1,264,076元及利息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2年11月23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苗栗縣竹南鎮龍鳳東248255.7162/6252苗栗縣竹南鎮龍鳳東28465.0199/10000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主要建材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30龍鳳東段248地號竹南鎮佳興里12鄰忠勇街16巷52號2樓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二層:105.95合計:105.95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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