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曉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曉涵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曉涵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羅曉涵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3日下午5時許│99年11月3日下午5時10│99年12月4日某時││││分許││├─┬──┼───────────┼───────────┼───────────┤│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3956號│99年度毒偵字第3956號│99年度毒偵字第6561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127號│100年度簡字第1127號│100年度審訴字第302號││事├──┼───────────┼───────────┼───────────┤│實│判決│100年5月19日│100年5月19日│100年6月10日││審│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127號│100年度簡字第1127號│100年度審訴字第302號││判├──┼───────────┼───────────┼───────────┤│決│確定│100年7月22日│100年7月22日│100年8月11日│││日期││││├─┴──┼───────────┴───────────┴───────────┤│備註│⑴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5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⑵附表編號五至八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89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⑶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⑷附表編號十二、十三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審簡字第16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⑸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3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編號│四│五│六│├────┼───────────┼───────────┼───────────┤│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4日某時│99年12月11日上午6時許│99年12月10日晚間10時許│├─┬──┼───────────┼───────────┼───────────┤│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6561號│100年度毒偵字第86號│100年度毒偵字第8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302號│100年度審訴字第891號│100年度審訴字第891號││事├──┼───────────┼───────────┼───────────┤│實│判決│100年6月10日│100年9月22日│100年9月22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302號│100年度審訴字第891號│100年度審訴字第891號││判├──┼───────────┼───────────┼───────────┤│決│確定│100年8月11日│100年9月22日│100年9月22日│││日期││││├─┴──┼───────────┴───────────┴───────────┤│備註│⑴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5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⑵附表編號五至八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89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⑶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⑷附表編號十二、十三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審簡字第16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⑸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3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編號│七│八│九│├────┼───────────┼───────────┼───────────┤│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11日晚間9時許│100年1月11日晚間11時│100年3月22日晚間8時許││││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為警查│││││獲後)││├─┬──┼───────────┼───────────┼───────────┤│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38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38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562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891號│100年度審訴字第891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558號││事├──┼───────────┼───────────┼───────────┤│實│判決│100年9月22日│100年9月22日│100年9月22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891號│100年度審訴字第891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558號││判├──┼───────────┼───────────┼───────────┤│決│確定│100年9月22日│100年9月22日│100年9月22日│││日期││││├─┴──┼───────────┴───────────┴───────────┤│備註│⑴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5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⑵附表編號五至八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89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⑶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⑷附表編號十二、十三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審簡字第16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⑸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3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31日下午5時許│100年6月1日上午8時│99年8月29日下午6時許││││4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為│││││警查獲後)││├─┬──┼───────────┼───────────┼───────────┤│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591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591號│99年度毒偵字第4529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888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888號│100年度審簡字第162號││事├──┼───────────┼───────────┼───────────┤│實│判決│100年9月22日│100年9月22日│100年7月8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888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888號│100年度審簡字第162號││判├──┼───────────┼───────────┼───────────┤│決│確定│100年11月1日│100年11月1日│101年2月13日│││日期││││├─┴──┼───────────┴───────────┴───────────┤│備註│⑴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5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⑵附表編號五至八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89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⑶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⑷附表編號十二、十三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審簡字第16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⑸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3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編號│十三│十四│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共同踰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8月30日下午5時許│98年11月13日夜間││├─┬──┼───────────┼───────────┼───────────┤│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4529號│100年度偵字第420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簡字第162號│100年度桃簡字第2522號│││事├──┼───────────┼───────────┼───────────┤│實│判決│100年7月18日│101年5月11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簡字第162號│100年度桃簡字第2522號│││判├──┼───────────┼───────────┼───────────┤│決│確定│101年2月13日│101年6月4日││││日期││││├─┴──┼───────────┴───────────┴───────────┤│備註│⑴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5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⑵附表編號五至八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89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⑶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⑷附表編號十二、十三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審簡字第16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⑸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3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