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家非調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家非調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非調字第162號聲請人 柯麗華 上列當事人請求改定子女監護權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非訟程序。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又調解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調解程序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第2項,第32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調解之聲請有須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 蘇麗萍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所:花蓮縣萬榮鄉○○村○鄰0000000號)於90年4月24日離家而行方不明,經本院以94年度婚字第28號判決聲請人 梁貴明 與相對人離婚,業經本院調取前揭卷證查核無訛。故本件調解依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書記官張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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