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2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8213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債務人精禾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甲○○代理人債務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貳拾伍萬貳仟捌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壹仟捌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其中新臺幣捌拾肆萬零玖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