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6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242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24216號為緩起訴確定,此有緩起訴處分書1份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緩字第3506號案卷在卷可查。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訊中供述明確(見94年度他字第5249號卷第102頁至第104頁),揆諸前揭法之所文,聲請人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董明惠附表:
┌──┬─────┬───────────────┐│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⒈│養骨丸│貳拾伍公斤壹箱、伍拾粒壹包│├──┼─────┼───────────────┤│⒉│七厘散│捌點貳公斤壹箱、貳佰公克壹包│├──┼─────┼───────────────┤│⒊│平胃散│伍點柒公斤壹箱、壹佰公克壹包│├──┼─────┼───────────────┤│⒋│參苓白朮散│柒點貳公斤壹箱、貳佰公克壹包│├──┼─────┼───────────────┤│⒌│加味逍遙散│柒點柒公斤壹箱、貳佰公克壹包│├──┼─────┼───────────────┤│⒍│加味六味丸│貳點壹公斤壹箱、壹佰公克壹包│├──┼─────┼───────────────┤│⒎│五苓散│肆點捌公斤壹箱、貳拾伍公克壹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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