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40號原告 林媛貞 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 律師被告秀利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宏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宏富持有該公司股份7,500元股債權存在,並請求被告公司禁止張宏富處分前開股票,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418元【計算式103年12月31日被告公司權益總額7,122,426元÷1,000,000股×7,500股=53,4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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