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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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差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4號原告三和工程行即 林新雄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複代理人 吳秉翰 律師
劉旻翰 律師被告松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錦銓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具狀說明下列事項:㈠依證人 李俊雄 、 張勝宜 所述,被告答辯㈢狀附表1、2所示被告
代雇工支出之項目,包含原告已施作之缺失改善及原告未完成由被告收回施作部分,請區分哪些項目及費用屬於原告已施作之缺失改善部分、哪些項目及費用屬於原告未完成而由被告收回自行處理之部分。
㈡107年12月5日工程會議所列之原告施作缺失於何時改善完畢
?㈢本件泥作工程、磁磚貼作工程原告已完工部分所領取之工程
款各為何?㈣請被告提出證人張勝宜所述於原告放棄承攬權後,兩造就原
告施作數量進行結算之清點表過院參辦,並說明原告已完成之比例為何?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