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志明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字第1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志明前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6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0632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9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恩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