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4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4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4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鉉竣原名:黃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62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鉉竣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建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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