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26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26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即被告具保人甲○○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証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侵占罪案件,前經具保人甲○○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交保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依同法第121條第1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侵占罪案件,經本院以97度審簡字第354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此有上開刑事判決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依法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並依受刑人卷內所載住所合法送達執行通知,受刑人並未到案執行,嗣經命警拘提亦無著,此有卷附送達證書1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紙可憑;又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於民國98年3月13日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遵守,致無法執行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收受刑事案款通知1紙及送達回證1紙在卷足佐可憑,而受刑人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自屬有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書記官蕭永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