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1年度訴字第116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生前選任辯護人何孟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681號卷),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6年6月20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1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林秉暉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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