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員小字第15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員小字第152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111元,及其中新台幣6,779元自民國98
年4月2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8%計算之利息,並按
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