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8年度六小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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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弄6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陳文明
附表:
┌──┬────┬────────┬───────────┐
│編號│本金│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起迄日│年利率││
├──┼────┼────┼───┼───────────┤
│││自民國88│7.525%│自92年1月2日起至清償│
│1│26,116│年7月1││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日起至清││者,按上開利率10%,超│
│││償日止││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20%計算之違約金。│
├──┼────┼────┼───┼───────────┤
│2│38,890│同上│同上│同上│
├──┼────┼────┴───┴───────────┤
│合計│65,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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