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8年度員小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員小字第148號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員小字第148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8,000元,及其中新台幣80,813元自民國
98年4月23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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