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07號原告 陳榮達
陳榮傳 陳進明 卓錦年
一、上列原告等四人與被告 楊解和 、 楊晨佳 、 王開湖 、 王開興 等四人間返還土地事件,茲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系爭土地返還所得受之利益,即請求返還範圍之土地價額為計算標準,爰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57,58
0元(1,651平方公尺ㄨ580元/平方公尺=957,5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
㈡請提出原告訴請返還之土地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現況照片。
㈢請提出被告楊解和、楊晨佳、王開湖、王開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