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99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字塔保全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83,5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