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2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2162號
原   告 琳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鐘驊機電技術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捌拾陸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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