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29號原告甲○○被告乙○○
2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9,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
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8,8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永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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