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9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30歲民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嚴式鳳」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並已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可資參考。
二、查上揭判決之被告姓名記載為「嚴式鳳」,與卷附資料均記為「甲○○」顯然不符,應係誤載,且未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