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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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40號原告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昇濶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890元,應繳裁判費13,9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469元,茲命被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