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40號原告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昇濶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890元,應繳裁判費13,9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469元,茲命被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