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8號聲請人達泰金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MARYANTONETTEURBINOGRIARTE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付款地:嘉義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發票人之簽名為票據上應記載之事項。經查:如附表所示本票發票人欄位以列印方式記載「MARYANTONETTEURBINOGRIARTE」之印刷體字,並無發票人的簽名或蓋章,是依上開規定,該本票應屬無效,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3年度司票字第6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備考││號││(新臺幣)│││├──┼───────┼───────┼───────┼────┤│001│102年2月18日│120,000元│102年2月18日│全部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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