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嘉簡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嘉簡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嘉簡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誌誠
黃萬枝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709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陳誌誠幫助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萬枝幫助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陳誌誠、黃萬枝明知行動電話門號及金融機構帳戶、密碼乃使用人身分及財產之表彰,一般人在正常情況下,向電信機構申請門號及向金融機構申請帳戶並非困難,又當今社會犯罪集團猖獗,當可預見如無正當理由徵求或收購他人門號及金融帳戶及其密碼者,絕大多數之目的在於利用該等門號及帳戶作為犯罪之工具,藉此方式躲避偵查機關的追查,竟分別基於幫助他人以行動電話門號及帳戶實施恐嚇取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犯意,黃萬枝先於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日期,向各金融或電信公司,或以自己名義申辦帳戶或行動電話門號後,在102年4月16日後至102年4月19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新臺幣(下同)6,000元之代價,將附表一編號1至4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2張與金融帳戶之提款卡與密碼2份,全數賣予陳誌誠。陳誌誠取得前開帳戶之提款卡與密碼及門號SIM卡後,復於黃萬枝交付上開帳戶之提款卡與密碼及SIM卡後,連同其以其母 何玉富 名義所申辦之附表一編號5之行動電話SIM卡1張,再以15,000元之代價轉賣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高明 」之成年犯罪集團成員。嗣「高明」及其所屬之犯罪集團成年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使用以何玉富及黃萬枝名義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撥打電話至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人,再用其他不詳門號之電話撥打電話與附表二編號2至6所示之人,向彼等恫稱所飼養之鴿子在其手中,需付贖款始將其所有之鴿子放回,否則彼等所飼養之賽鴿恐遭不測等語,致如附表二編號1至6之人因而心生畏懼,遂分別依指示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分別匯入黃萬枝前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之帳戶內。後經 沈正昊 報警處理,經警尋線查獲,得悉上情。
二、證據並所犯法條㈡第1行「 謝有朋 」更正為「 謝有明 」、第4行「 楊玉如 」更正為「黃萬枝」,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核被告陳誌誠、黃萬枝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46條第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被告黃萬枝以一交付SIM卡及金融帳號密碼與提款卡與被告陳誌誠,被告陳誌誠再將黃萬枝交予其之上開SIM卡與帳號連同將上開其母親名義申辦之SIM卡同時交予擄鴿勒贖集團之行為,幫助擄鴿勒贖集團6次恐嚇不同之被害人既遂,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論以一幫助恐嚇取財罪。被告2人係提供擄鴿勒贖集團之人助力,均屬幫助犯,分別依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黃萬枝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被告陳誌誠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渠等均知悉將金融帳戶或SIM卡交予他人,可能使他人用來犯罪,紊亂金融秩序以及使恐嚇取財之電話猖獗,被告黃萬枝將其所申辦之提款卡與密碼以6,000元之代價售予被告陳誌誠,被告陳誌誠再將被告黃萬枝所售予其之SIM卡與提款卡、密碼以15,000元賣予犯罪集團之人,犯罪集團之人用上開電話及金融帳戶、密碼向如附表2所示之人恐嚇取財並因而取得財物之金額,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55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張菀純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得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時間│地點│帳戶(或門號)││號││││├─┼───────┼───────────┼─────────────┤│1│102年3月26日│嘉義市○○路○○○號「台│黃萬枝以自己名義申辦金融帳││││新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2│102年4月16日│嘉義市○○路○○○號「台│黃萬枝以自己名義申辦金融帳││││灣銀行嘉北分行」│戶(帳號:000000000000號)││││││├─┼───────┼───────────┼─────────────┤│3│102年1月20日│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黃萬枝以自己名義申辦09386││││經銷商某營業處│11595號之門號│├─┼───────┼───────────┼─────────────┤│4│102年4月12日│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某│黃萬枝以自己名義申辦09812││││營業處│9147號之門號│├─┼───────┼───────────┼─────────────┤│5│102年3月23日│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某│陳誌誠以「何玉富」之名義申││││營業處│辦0000000000號之門號│└─┴───────┴───────────┴─────────────┘附表二:
┌─┬───┬─────────┬─────────┐│編│被害人│遭恐嚇之時間│告訴人匯至黃萬枝台││號│││新銀行嘉義分行帳戶│││││之金額(新臺幣)│├─┼───┼─────────┼─────────┤│1│沈正昊│102年4月19日12時20│4,000元││││分許│││││││├─┼───┼─────────┼─────────┤│2│謝有明│102年4月19日上午11│9,000元││││時許││├─┼───┼─────────┼─────────┤│3│ 林政德 │同上│10,000元│├─┼───┼─────────┼─────────┤│4│ 呂忠勇 │102年4月19日上午10│9,500元││││時許││├─┼───┼─────────┼─────────┤│5│ 沈建昇 │102年4月19日上午11│4,520元││││時許││├─┼───┼─────────┼─────────┤│6│ 葉明治 │102年4月19日上午12│3,050元││││時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