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撤緩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撤緩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撤緩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彩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6年度執聲字第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彩蓮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六年度簡字第二五○號刑事簡易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彩蓮前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50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
6月,緩刑3年,並應自106年2月25日起至清償完畢止(共50期),按月於每月25日前給付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7000元,嗣於106年3月3日確定。然受刑人未能遵期履行,顯見受刑人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50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並應自106年2月25日起至清償完畢止(共50期),按月於每月25日前給付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000元,嗣於
106年3月3日確定等事實,有前揭案號之刑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於本院訊問中坦承:伊迄今均未遵期履行等語(本院106年7月12日訊問筆錄參照),復主動提出:伊將於106年7月31日先給付頭款10萬元,尾款則於106年9月10日付清之清償方案(同日訊問筆錄參照),經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後(本院106年7月17日公務電話紀錄參照),受刑人仍未依上開清償方案履行,此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9月26日陳報狀在卷足憑,足認受刑人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且受刑人一再藉詞拖延該負擔之履行,顯見其並無履行負擔之意願,法敵對意識非輕,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前揭法律規定,將受刑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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