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60號債權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何弘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宜相 、 吳秀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何弘能」並未於本件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故請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其分院大小章之聲請狀(債權人法定代理人蓋章之印文應顯示其姓名)。
二、次查債務人吳秀華僅為病人之聯絡人暨同意病人手術之家屬,並未同意負擔醫療費用。故請表明請求債務人吳秀華共同清償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文件。否則應撤回對於債務人吳秀華部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