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05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相對人 張錦洲 相對人 陳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錦洲、陳慧娟分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相對人張錦洲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1月24日起至129年11月23日止,約定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張錦洲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而相對人張錦洲於94年11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2,650,000元,約定前三年按期付息不還本金,之後按期攤還部分本金及按借款餘額計算之利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張錦洲並未依約按期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張錦洲尚負欠聲請人本金1,862,21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繳息明細查詢資料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6年10月26日通知相對人張錦洲、陳慧娟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等均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10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竹山鎮│桂林││854││111.57│全部│張錦洲│└──┴───┴────┴────┴────┴────────┴─┴─────────┴──────┴──────┘┌────────────────────────────────────────────────────────────────┐│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105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107│加正四巷11號│桂林段854地號│住家用、鋼筋混│一層:66.65、二│陽台:13.21、│全部│陳慧娟│││││││凝土造、3層│層:65.7、三層:│平台:4.05、露││││││││││58.38,總計:190│台:7.3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