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75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青翰選任辯護人黃耀平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9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吳青翰因告訴人賴 俊豪 與某麻將館有債務糾紛,而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取得告訴人之身分證及健保卡。告訴人因身分證被被告拿走,而於106年11月30日至新北市林口戶政事務所申請補領身分證(涉犯偽造文書罪嫌部分,檢察官另簽分偵案)。嗣被告基於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先在不詳時間、地點,偽刻「 賴俊豪 」之印章,再分別於106年12月5日、106年12月11日,未徵得告訴人同意或授權,至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下稱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持告訴人之健保卡等資料,向不知情之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承辦公務員謊稱為「賴俊豪」本人,因身分證遺失欲辦理補發云云,並隨即在附表編號2、3號所示文件欄位,偽簽「賴俊豪」之署押及印文,表彰「賴俊豪」本人申請補發並親自領取身分證之意思,以完成偽造上開私文書,提交予承辦公務員申請補發「賴俊豪」身分證而行使,致該承辦人誤以為被告即為賴俊豪本人,並就「身分證有無遺失」乙節以被告提出文件進行形式審查後,將「賴俊豪遺失身分證申請補發」此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上所掌之戶籍登記公文書上,並補發告訴人之身分證交由被告收執,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及戶政機關對於戶政管理之正確性。嗣被告於106年12月5日取得「賴俊豪」補發之身分證後,另基於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持該補發之身分證及桃園市○○區○○○街○○○號之106年房屋稅繳款書,至桃園區戶政事務所申請遷移戶籍,而於附表編號1所示文件上偽簽「賴俊豪」之署押及印文,將告訴人之戶籍自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遷至桃園市○○區○○○街○○○號,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及戶政機關對於戶政管理之正確性。經告訴人發覺其戶籍被遷到桃園市○○區○○○街○○○號,而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
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109年7月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為憑。依據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洪韻婷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吳慕瑩附表:
┌──┬─────────┬───────────┬───────────┐│編號│文件名稱│偽造之署名│偽造之印文│├──┼─────────┼───────────┼───────────┤│1│106年12月5日│申請人(簽章)欄位「賴│申請人(簽章)欄位「賴│││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俊豪」簽名1枚│俊豪」印文2枚│├──┼─────────┼───────────┼───────────┤│2│106年12月5日│①申請人(受委託人)領│①申請人(受委託人)領│││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證簽章欄位「賴俊豪」│證簽章欄位「賴俊豪」│││書│簽名1枚、│印文1枚、││││②申請人(簽章)欄位「│②申請人(簽章)欄位「││││賴俊豪」簽名1枚│賴俊豪」印文1枚│├──┼─────────┼───────────┼───────────┤│3│106年12月11日│①申請人(受委託人)領│①申請人(受委託人)領│││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證簽章欄位「賴俊豪」│證簽章欄位「賴俊豪」│││書│簽名1枚、│印文1枚、││││②申請人(簽章)欄位「│②申請人(簽章)欄位「││││賴俊豪」簽名1枚│賴俊豪」印文1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