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6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6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6422號債權人 吳惠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詠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贍養費請求期數之起迄期間及其計算式。
二、提出債務人楊詠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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