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3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何兆龍律師
梁育純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英鳳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陳明 律師被告戊○○選任辯護人陳明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英鳳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乙○○、丙○○、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五人前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黃紹紘法官林庚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