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家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5號上訴人 陳蔡罔 受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 律師被上訴人 陳欽元
陳欽相 陳艷華 陳欽敏 陳欽琮 陳艷珠 上列當事人間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當日訊問證人 劉定芳 ,請兩造預為準備,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楊雅清法官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潘大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