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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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四年執聲字第一二八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之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2年12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確定(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七0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年三月確定(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二一四九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豐榮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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