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勞執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執字第31號聲請人 鄭國田 相對人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八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壹佰伍拾柒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於民國(下同)112年5月8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119,157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12年5月8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略為:「1.有關調解方案之金額(119,157元),勞資雙方同意以分24期方式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自112年8月20日起至114年6月20日止,每月20日給付勞方4,980元,第24期為114年7月20日金額4,617元;上開金額,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給付日如遇假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之119,157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