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勞執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執字第59號聲請人NGUYENTHILY( 阮氏李 )相對人弘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永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九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壹拾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積欠薪資等爭議,於民國113年2月19日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萬4,310元(含工資5,480元、平日加班費3,654元、假日加班費2,893元、資遣費2,283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積欠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113年2月19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上述調解方案1至4之金額,資方應於113年2月26日(星期一)前一次全額各匯入勞方等4人原留薪資帳戶內。」等情,其中聲請人部分即包括本件主張之積欠工資5,480元、平日加班費3,654元、假日加班費2,893元、資遣費2,283元,金額共計1萬4,310元,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薪轉帳戶明細等件為證,堪信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