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交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交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宇縣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宇縣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林昌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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