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1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12號聲請人 朱旅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黃雅慧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51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255002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440003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4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67005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1176006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105NX0000000-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