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40號原告 陳怡如 被告 陳桂文
陳桂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0,6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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