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07號聲請人 曾國徵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黃雅慧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50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2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3-NX-0000000-0120003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4-NX-0000000-0122004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5-NX-0000000-0123005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6-NX-0000000-0137006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7-NX-0000000-0138007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NX-0000000-0118008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NX-0000000-0119009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NX-0000000-0127010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NX-0000000-013901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NX-0000000-01172012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NX-0000000-0187013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NX-0000000-0160014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NX-0000000-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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